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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快评|母女往电梯扔垃圾遭顶格处罚,不文明行为当休矣

极目新闻见习评论员 陈洋洋

8月23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母女俩多次往电梯丢垃圾不文明行为的处置通报》。通报称,8月22日,该辖区一小区母女俩多次往电梯丢垃圾不文明行为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引发网友关注。该街道已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辖区派出所依法介入处置。经调查核实,该母女的不文明行为已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小区环境卫生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进行立案,作出顶格处罚。(8月24日 海南特区报)


(相关资料图)

女子将垃圾丢入电梯(图源:视频截图)

此前视频显示,这对母女多次将垃圾扔进电梯内,而且还不忘“贴心”地按下楼层,把垃圾“传递”下去。当业主们向母女俩反映该问题时,母女俩不仅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甚至在半夜时分用碗、玻璃瓶等物品砸向邻居家的门。这已经不属于不文明的范畴,而是“无理取闹”,甚至涉嫌“寻衅滋事”了。

每个人都应该遵守公共秩序,把垃圾扔到垃圾箱内,这本应是常识,也是人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何到了这对母女这里,就成了“比登天还难”的事情。

如果说这是在自己的私人领域,无论怎么乱扔、怎么乱倒,甚至把垃圾堆成山,那也是她们自己的事情。可对于公共领域而言,不仅仅是属于某个人的,而是大家共同享有的区域。而维护基本的公序良俗,是每个人都应当做的事情。且不说为公共环境“添砖加瓦”,至少也不应当去破坏公共环境。况且,不从道德义务出发,即便是法规,也对此类行为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条例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此次处罚所依据的《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因此,不随意倾倒垃圾,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已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义务,更有了明确的法规约束。今年3月份,重庆九龙坡区某小区也有一名男子曾多次将垃圾桶的垃圾倾倒在电梯内,让同一栋的居民感到苦恼。可能在随意倒垃圾的人看来,的确省事,“往电梯里一倒,也不用自己管了,反正也会有人清理的。就算被发现了,别人又能拿我怎么样。”但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仅会引起众怒,更可能让自己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事实上,真正需要改变的,不仅仅是如此不文明的行为,更是不文明的意识。此类不文明意识的出发点,往往都以个人方便为出发点,从而将道德及法规抛之脑后。倘若不加限制,不文明的行为有了第一次后,便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所以,每个人都应从内心摒弃此类不文明的想法。

身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杜绝不文明行为,为社会营造和谐氛围,应当成为共识和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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