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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海事局积极开展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两年行动


(资料图)

2023年6月9日,芜湖海事局印发了《芜湖海事局进一步强化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两年行动方案》,6月12日船员处组织召开推进会,详细部署配员管理两年行动。各海事处按照芜湖海事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走访宣传,制定走访辖区码头企业的倒排计划,逐一走访,积极开展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两年行动。

铜陵海事处在前期走访辖区老洲、胥坝渡口渡船管理人的基础上,先后走访辖区集装箱码头和安徽港口物流危险品码头。6月13日,在铜陵外贸码头,走访人员对《芜湖海事局进一步强化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两年行动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宣传,就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两年行动的“五个一律”“四个必查”进行了宣贯。走访人员重点对下一步下开展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中发挥码头协管的相关做法,与外贸码头管理人员进行了详细沟通交流,争取外贸码头先行先试,在铜陵辖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船舶配员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经验基础。6月14日,在徽港口物流危险品码头,走访人员对《芜湖海事局进一步强化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两年行动方案》的相关内容“面对面”进行宣贯,介绍了江苏海事局的相关经验做法和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两年行动的背景,与码头重点就下一步在相关工作落实中的做法进行了详细交流探讨。

6月13日上午荻港海事处召开6月份双周业务调度会及业务“学练班”,对局进一步强化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两年行动推进会精神进行传达学习,全面布置配员管理工作。 6月14日,荻港海事处走访辖区繁无汽渡公司、长燃新沟加油站、金牛湾水上加油站、芜湖长江LNG码头和芜湖新港中石化油库码头,对《芜湖海事局进一步强化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两年行动方案》相关内容进行了宣贯,要求码头企业加强认识,统一思想,落实协作机制,将船舶配员纳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范围,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企业负责人纷纷表示将按照海事部门要求,发挥好码头协管作用,全力协助海事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6月13日,芜湖港区海事处带队走访辖区朱家桥集装箱、融汇化工、环宇沥青等重点码头开展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安全宣传。走访中,各码头负责人介绍了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状况、到港船舶调度及作业情况。海事执法人员就《芜湖海事局进一步强化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两年行动方案》“面对面”宣传,要求码头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有序调度船舶,积极组织开展船舶配员核查,配合海事部门船舶配员整治工作。

裕溪口海事处西梁山执法大队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持续加强配员活动宣传力度,积极把强化内河船舶配员管理两年活动要求“送上码头、送上船头”。6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自航XX”轮船舶配员情况,引导船舶正确认识船舶安全配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人不齐船不开”的底线思维,不断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6月19日,执法人员综合运用“海事之眼”“一库一图”“船舶报告系统”“移动执法平台及全要素大交管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对“兴中油XX”轮开展配员智慧核查,强化船舶配员远程核查,两分钟内开启视频,一一核验船员在船情况,经核验船舶配员满足要求,与船舶报告系统信息一致。

6月16日,马鞍山海事处党支部、马鞍山太平府港口有限公司党支部共同开展主题为“共建绿色港口,打造平安港区”的党建活动。活动中,海事执法人员向港口企业人员解读和宣传《芜湖海事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长江太平府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航行长江干线富裕水深规定的通知》等内容,希望港口企业发挥社会责任,配合海事部门共同打造平安绿色港区。6月14日下午,陈家圩执法大队走访了马鞍山市华庆石化公司,重点宣贯船舶配员管理方案,深刻阐释船舶配员不足所带来的隐患,从源头上强化码头选船机制,协同推进船舶配员治理,共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管理格局。6月15日,马鞍山海事处港区执法大队走访辖区天顺集装箱码头,宣传内河船舶船员配员管理工作相关政策。走访交流中,大队负责人向码头相关负责人强调了船舶配员工作的重要性,并就下一步在强化配员管理工作落实中的做法进行了详细交流探讨。

6月13日,慈湖海事处多措并举迅速落实《进一步强化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两年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当天上午,慈湖海事处迅速传达芜湖局工作会精神,组织执法人员共同学习了《长江海事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及《芜湖海事局进一步强化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两年行动方案》重点内容,并对近期工作进行部署。随后,执法人员结合部署情况及现场工作开展座谈讨论,针对配员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细化推进措施。当天下午,海事执法人员走访辖区马和汽渡及中石化江边油库码头,对两个文件相关内容开展“面对面”宣贯,要求码头企业深入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协作机制,将船舶配员纳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范围,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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